咸师院党发200833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动学校党委、行政决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我校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根据上级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促检查是一个重要的领导环节和领导方法,是领导抓大事、抓落实、促实效的重要措施,也是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基本要求。督促检查工作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负责,领导班子成员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督促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领导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对涉及全校的大事、要事和落实难度较大的工作任务,校领导要亲自组织协调,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担负着为学校党政制定、实施决策做好参谋和服务的职能,要把督促检查作为重点工作加以实施。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确定督促检查重点,制定计划,积极有效地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建立督促检查工作运行机制,从而形成全校督促检查工作体系。各单位、各部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本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督促检查内容
第四条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要抓好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中央、省和上级主管部门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有完成时限要求的工作部署,按照要求内容和时限督促检查,如期报告进展和落实情况。
第五条做好学校重大工作部署和重要规章制度的督促检查。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要求,及时分解立项,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和完成时限,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组织开展对影响全局的工作制度、教学制度、学生管理制度、会议制度和其他重要规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六条做好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各类专题会议决议执行情况,校内各单位、各部门目标任务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承办单位要抓紧落实,并把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七条做好领导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对于领导交办或群众反映强烈、领导同意查办的重点和热点问题,组织专人进行专项督促检查,并把查办结果及时报告校领导。
三、督促检查程序
第八条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可分为拟办→交办→查办→催办→办结等五个环节。
(一)拟办。在学校党委、行政做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委、行政和党政领导同志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报校领导审定。
(二)交办。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工作任务的性质采取发《咸阳师范学院督办单》或口头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三)查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可采取多种方式适时加以查办。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四)催办。在规定的办结期限内,如果承办单位没有及时完成工作任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办。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校领导同志阅知。最后,做好材料立卷归档工作。
四、督促检查方式
第九条催办督促检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根据职责范围和领导指示,通过电话询问或发督办单,对日常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条专项督促检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上级要求和领导指示,派专人或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成检查组,就某一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专项督促检查要明确立项,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办结后及时写出督查报告。
第十一条阶段督促检查。对于学校规划、年度计划和期限较长的工作任务,实行阶段性督促检查,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安排承办单位写出工作进展报告,送交校领导。或者由承办单位向校领导直接汇报。
第十二条领导督促检查。学校领导深入基层单位或带领有关职能部门,采取实地考察、听取群众意见、听取基层单位汇报或现场办公等形式,对基层单位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三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积极做好督促检查的服务和组织工作,及时提出督促检查建议,协助校领导制定督查工作预案,搞好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一些具体问题。组织、人事、监察等部门,要根据学校统一安排,积极参与督促检查工作。
五、督促检查工作要求及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学校党政要高度重视督促检查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对于督促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限期落实完成。对因职责范围不明,产生的问题,一般由校领导协调解决。涉及部门职责划定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拿出划分意见,上报党委会审定。
第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学校的督促检查工作,及时提供各种情况,如实反映工作进展中的成绩和问题,认真对待检查结果,落实检查中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认真开展职能范围内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要及时整理督促检查结果,并汇报给校领导,还要定期编发督查督办通报,把检查结果向全校公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警示作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对组织落实有力,办理迅速准确的单位要给予表扬,对推诿扯皮、久拖不办的要通报并限期办结,对造成一定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提交学校问责领导小组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要重视督促检查结果的运用,把它作为考核单位工作、干部实绩、进行奖惩和改进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使之真正成为推进各项工作的有力杠杆。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