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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11-15   点击数:

咸阳师范学院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

大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细则

咸师院党发〔201120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推进我校民主政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提高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全面提升民主治校、科学治校、依法治校水平,促进我校又好又快的发展,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委教育工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陕教工组〔20101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是通过一定的形式,将学校的重大决策和涉及校务管理、教职工切身利益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问题向全体教职工公开,是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一种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制度建设,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指导方针,建设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开展规范、有序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顺利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学校建立党委领导、行政实施、纪检和工会协调、监督的校务公开工作机制,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校务公开事宜。学校建立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二级单位校务(院务或系务)公开实施细则,报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实施。

第二章教代会的召开、职权和组织

第五条教代会要按时召开,按期进行换届工作;积极稳妥地逐步试行主管人、财、物的部门向教代会汇报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制度、教代会代表视察和听证制度;逐步试行教代会调查研究制度,选择职工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监督有关部门改正和完善。每次教代会召开之后,学校党委、工会就会议的重大事项,分别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工会报告。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劳动用工制度、集体合同草案)、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职称评定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民主评议领导干部。

学校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方可实施。绩效工资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教职工住房建设、购买和调整方案未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不得实施。教代会对校级领导干部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评议,对处级干部至少每2年进行一次评议。教代会评议校级领导干部,二级教代会评议处级干部。

第七条校内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二级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每年应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二级单位的发展规划、学科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管理规章制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重大经济活动方案,教职工津分配方案和集体福利事项等,必须经二级教代会讨论通过。每次二级教代会召开之后,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和分会应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报告会议情况。

第八条根据我校实际情况,逐步设立教代会提案委员会、民主管理委员会、发展咨询委员会、干部评议和人事工作监督委员会、财务工作监督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建立教代会闭会期间提案常年征集处理制度,努力实现提案工作方法制度化、提案工作手段电子化。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定期召开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支持、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大胆、独立开展工作。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产生,做到结构科学合理,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教代会代表中专职教师至少应占代表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至少应占代表的70%,女性代表至少应占代表的35%。要坚持定期对代表进行学习、调研、考察等形式的培训,使代表掌握教代会的性质、地位、职权、程序及代表的权利义务等,不断增强代表的主体意识、民主意识、大局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三章校务公开的组织机构、范围和内容

第十条校务公开工作的组织机构。学校成立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其他党委成员、校领导、校办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等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任主任,纪委副书记、工会副主席任副主任,教务处处长、科技产业处处长、财务处处长、人事处处长、后勤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图书馆馆长等为校务公开办公室成员。

第十一条校务公开工作范围。对于涉及本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需要本校师生员工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学校内部管理制度以及办事程序等校务主动向校内公开;对于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校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校务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校务公开应做到程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及时、监督到位。

第十二条校务公开的内容:

(一)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决定、重大事件处理结果。

(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收费项目和标准、经费收入支出及使用管理、基建维修和物资设备采购,以及资产管理、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

(三)教师队伍建设情况,教职工定岗定编、录用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补贴方案。

(四)学校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和科研成果转化、科研课题经费预算决算、重大科研课题或者大额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审计情况。

(五)各学历层次和各类学生的招生政策、招生资格及有关考生资格、招生计划、录取信息,以及毕业生就业信息。

(六)学生推荐评优、入党培养,违纪处分等学籍管理办法;发放奖贷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的政策、办法、条件及结果。

(七)学校与其它中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教师和学生交流、留学生工作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和处置情况等。

第四章校务公开的工作途径、监督机制

第十三条校务公开的工作途径。对于应当公开的校务内容,通过校园网、校刊、校内广播和有线电视、公告栏等公共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及时、准确地向全体师生或社会公开;对于事关学校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在实行决策前进行公开和实施过程中动态公开。决策内容需征求师生员工意见的,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需要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应在教代会召开前的10个工作日向教代会代表公布。校园网要开设校务公开栏,及时补充和更新学校信息,并听取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对学校校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校务公开的监督机制。建立校务公开工作监督机制,以确保校务公开程序规范、内容真实、及时有效。校务公开的监督工作由学校纪委、监察部门负责,工会参与。学校将校务公开纳入对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岗位责任考核体系,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一并进行。建立校务公开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遵守校务公开工作程序、公开的内容虚假、故意拖延公开时间的有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校务公开报告制度的内容包括:

(一)校务公开的工作情况。

(二)教职工对校务公开的评价情况。

(三)因校务公开不及时、不准确遭到举报、提出申诉或诉讼的情况。

(四)校务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学校校务公开工作每年年底由学校党委、行政、工会联合以书面形式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和省教育工会报告。

(五)二级单位校务公开的情况每年年底由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分会联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行政、工会报告。

第五章校务公开的评估、评优

第十六条校务公开的评估。学校将对二级单位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评估。评估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学校党委、行政和工会将通过一定方式通报批评,督促整改。对教职工意见大,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追究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行政、分会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十七条校务公开的评优。学校各二级单位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二级单位申报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模范职工之家”评选的基本条件,作为二级单位的党、政、工负责人“评优”的基本条件。

第六章校务公开的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学校党委、二级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把教代会和校务公开工作作为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研究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改进、完善相关制度的意见和要求。把教代会、校务公开工作纳入学校和二级单位的总体工作一并部署、一并检查、一并考核。

第十九条学校行政和二级单位行政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履行校务公开职责,积极创造有利条件,接受教职工监督。学校工会和各分会要认真履行教代会工作机构职责,学校纪委、监察和工会要切实履行协调、监督校务公开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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