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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各类印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发布时间:2016-11-15   点击数:

咸师院党发〔200947

第一章

第一条印章管理是指印章的刻制、启用、保管、使用和废止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和管理,根据上级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行政印章(含钢印),介绍信专用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印章,校领导姓名方章、校长签名章和冠有“咸阳师范学院”字样的各院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及各非常设机构公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审核、确定印模、刻制、发文启用、监督使用并执行废止。

(一)学校各行政单位和其他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级实体性机构需刻制公务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及使用部门的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二)经学校批准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创收经营单位须刻制财务专用章的,须经财务处同意并签署意见后,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及使用部门的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校长同意,方可办理刻制手续。

(三)经学校批准成立的各种科研性、学术性的非实体性、非常设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公务印章,如有特殊情况需刻制印章的,须持学校批准成立的文件及使用部门申请,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校长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校长同意,方可办理刻制手续。

第四条 启用与废置印章的程序为:

(一)所有需要刻制的印章由校长办公室报公安部门审核、刻制。

(二)新印章印模由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长办公室下发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三)因机构变动、单位名称变更或印章磨损需启用新印章时,必须在启用新印章的同时,公布旧印章废止,旧印章加封后及时送档案室存档。

(四)因机构撤销、撤并,原单位印章即行废止,由原单位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将旧印章交校长办公室,加封后及时送档案室存档。

第三章 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校各类印章的使用范围具体如下:

(一)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件原件照片压印,这些证件包括工作证、学生证、进修证、学员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任职资格证等。

(二)校党委和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行政名义上报的文件、报表;学校党委、行政名义发布的各类文件等;校级合同或协议书、毕业证、结业证、进修证、休学证明、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证;成绩单、聘书、荣誉证书(奖状)、涉外信件、招生录取通知书等。

(三)介绍信专用章只限用于介绍信。

(四)校长签名章用于学校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聘书、学历证明和以校长名义发布的各种公文等。

(五)咸阳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印章用于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通知、证明等。

(六)各院(系)、部、处、室、中心和直属单位公章,主要用于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和校领导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等。

(七)除业务部门和经营实体外,各单位印章只能在非经济责任工作范围内使用,严禁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文书。

第四章 学校印章的使用程序

第六条 凡需要使用学校印章,均需填写用印申请单。用印申请单必须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一)凡本校颁发的工作证、学生证、离退休证、招生录取通知书等的用印,必须经主管职能部门专人核查准确,由专人送交党委、校长办公室,审查无误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用印。

(二)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进修证书等的用印,必须经主管职能部门专人核查准确,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连同学生名册一并送交校长办公室,审核无误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登记用印,学生名册留存。

(三)各类上报文件、合同书、协议书、申报材料、统计报表、公函等重要对外函件用印,须经拟文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审查,再送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四)涉外信件用印,需经国际交流处负责人审查,报主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用印。

(五)各类证明用印,本人应先到所在单位和部门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经校长办公室审核后,方可用印。

(六)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账户等,须经财务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方可用印。

(七)使用校领导名章须经校领导本人同意方可用印。

(八)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或通知,需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签字,方可用印。

(八)各类介绍信用印,需有本人所在单位开具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然后到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九)其它特殊情况用印,需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主任审定签字后,方可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咸阳师范学院”、“中共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印章、校领导姓名方章、校领导签名章统一由党委、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各单位、各部门的印章由本单位、本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 各单位须制定本单位的用印管理规定,其单位党政一把手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可指定政治上可靠,有高度组织性、纪律性的人作为监印人,具体负责管理本部门、本单位印章。监印人名单要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九条 监印人必须亲自用印,用印前必须按各级用印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审查用印文件的内容、格式、数量,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盖印时要求图章和字迹清晰、端正,位置适当(一般应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跨年压月处)盖印后要保存好用印依据材料。

第十条 监印人对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准随意放置印章。监印人不在时必须把印章锁好,以防遗失,如有遗失要立即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报失。原则上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办公室使用。

第十一条 凡监印人不按规定用印,因监印人管理不善造成印章遗失等,均属工作失职行为,可追究当事人和监印人的责任。造成学校重大损失的,按严重失职和重大责任事故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于未经学校批准私刻公章的,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因此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原则上严禁使用空白介绍信,不得邮寄介绍信,严禁在空白纸上滥盖公章。未经学校授权,各单位印章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在本单位的职责范围内使用。

第十三条盖印时要求印章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印迹端正、清晰、位置适当(一般盖在文件的落款与日期之间,骑年压月处理)。

第十四条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

第十五条办理各种专项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后,到相关职能部门办理。

1.办理户籍、边防证明,由保卫处审查,加盖保卫处印章。

2.办理房产证明,由后勤处审查,加盖后勤处印章。

3.办理结婚、职称、工龄和报考研究生、博士生、外出进修等证明,由人事处审查,加盖人事处印章。

4.教职工、学生领取汇款、包裹等证明,由本人所在单位审查,加盖单位印章。

5.教职工因病住院、医疗保险理赔等须出具证明时,由校医院审查,加盖校医院印章。

6.学生办理贷款等事宜时,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查,并加盖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印章。

7.教职工办理机动车辆等证明,由校长办公室审查,加盖校长办公室印章。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咸阳师范学院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咸师院发〔20024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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