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党发〔2009〕4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文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增强公文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根据上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我校党政公文发布的管理机构,负责指导校内各部门、各单位的公文发布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三条学校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或根据情况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知
适用于转发上级领导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需要各单位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
(三)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四)报告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内各单位向学校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
(五)请示
适用于学校向上级机关或校内各单位向学校请求指示、批准。
(六)批复
适用于答复校内各单位请示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处理办法。
(八)函
适用于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
(九)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行文规则
第四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要努力精简文件,凡可发可不发的文件坚决不发。各部门、各单位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情况通报、总结及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通知等,一般不发正式文件。
第五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或报告。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请示”、“意见”、“报告”等公文;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名义下发关于方针、政策、法规类和涉及重要工作的公文;不得下发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公文。
第六条严格控制以学校名义发文。凡涉及学校全局性、方针政策性和重大问题的公文,以学校名义发文。
第七条上报学校的公文事项如涉及学校多个职能部门,应事先与涉及的部门协调沟通,然后上报。
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报校领导审批、签发的公文,一律不得自行加盖“急件”、“特急件”印章以及秘密程度印章。文件的缓急程度和秘密程度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掌握,并根据需要加盖相关印章。
第九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正文最后要注明联系人与联系方式;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四章发文办理
第十条发文办理指制发公文的过程,一般包括拟稿、审核、会签、签发、复核、登记、缮印、校对、用印、发送等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公文发布的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咸师院党发文、咸师院党政联发文、咸师院发文;咸师院党部门发文、咸师院部门字文、咸师院函字文;咸师院党办发文、咸师院校办发文、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发文等。
(一)咸师院党发文、咸师院党政联发文、咸师院发文
主要适用于贯彻落实上级组织重大决定和决议等;向上级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报告、请示等;对全年或一个时期工作的安排部署;全校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重要规章制度等;转发涉及全局性、重大政策性、工作经验性问题的有关文件和规定等。
(二)咸师院党部门发文
主要适用于校党委有关部门以本部门名义向校内其它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在其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咸师院党部门发文序列的建立,须经党委办公室同意、党委书记批准。党委组织部可发布咸师院组发文,用于党委组织部关于校内科级干部的任免和党员审批等。校纪委、工会、团委可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程序发文。
(三)咸师院部门字文
主要适用于配备秘书人员和具有文件制作、保存条件的职能处室,以学校名义向校内其他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在其职能范围内的相关事宜。咸师院部门字文序列的建立,须经校长办公室同意、校长批准。
(四)咸师院函字文
主要适用于对不直接隶属的组织和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有关问题。
(五)咸师院党办发文、咸师院校办发文、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发文
主要适用于一般平行、下行公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决议的发布;学校党政综合性事务的部署、决定,以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职责范围内有关事项的处理。
第十二条以学校名义制发的公文,由承办部门、单位拟制文稿。拟制公文应当做到: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内容准确,各项规定、要求、结论符合客观实际、切实可行;观点明确,表述清楚,结构严谨,字词规范,标点正确。
第十三条公文拟制后,拟稿人须在《咸阳师范学院公文发文稿纸》上填写标题、拟办单位、拟稿人姓名、主送、抄送、打印份数、附件名称等。咸师院党发文、咸师院组发文、咸师院发文、咸师院党部门发文和咸师院党办发文、咸师院校办发文序号采用流水号,不编虚位,不加“第”字;咸师院部门字文和咸师院函字文应在发文号前加上“第”字;有附件的公文,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名称和顺序;印发、批转、转发的公文,应在标题和正文中表述,不应以附件说明;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主题词应从上级规定的主题词表中标引。
拟制公文需经拟办单位负责人核稿并签名。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权范围的公文,须经协商会签。
第十四条拟制公文经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核稿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对于不符合办文格式和程序、文字改动较多或不清楚、不整洁,要求不明确,措施不具体,用笔用墨不符合存档要求的文稿,办公室可退回并责其重拟。拟制公文内容需作较大改动时,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应与承办部门、单位协商修改,公文修改后,按规定程序复核。
第十五条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后的文稿,按照内容不同送相关校领导审阅签发。咸师院党发文由党委书记签发;咸师院发文和咸师院函字文由校长签发;咸师院党部门发文、咸师院部门字文、咸师院党办发文、咸师院校办发文由分管校领导签发。
凡经过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以文件形式下发的有关事项,分别由党委书记、校长签发,党委书记、校长因故外出时,由指定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副校长签发。
第十六条校领导签发后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编号,确定发文日期;由校长办公室秘书科负责缮印;承办部门、单位负责校对。
第十七条缮印好的公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秘书科用印,并负责将电子版发布至校园网;需报送有关部门的公文,由承办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八条为了便于与新的档案实体分类法衔接,咸师院党发文、咸师院党政联发文、咸师院发文、咸师院函字文、咸师院党办发、咸师院校办发文、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联合发文统一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排号和归档;咸师院党部门发文、咸师院部门字文的排号和归档由相关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学校文件下发以后,各单位、各职能部门要建立文件传阅制度,抓紧办理,不得延误和推诿。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文件,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把办理结果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咸师院发〔2002〕43号、咸师院党办发〔2002〕9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