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7〕3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管理权,确保对学生的处理、处分能够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咸阳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咸阳师范学院学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取消学籍、退学处理决定或者违规、违纪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
第四条学生提出申诉应当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受理学生的申诉必须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学生申诉的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监察处、党政办公室(负责法律事务)、教务处、学生处、团委、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学院的教师代表1人、学生代表1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处处长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负责学生的申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一)审批是否受理学生申诉申请;
(二)召集和主持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
(三)决定相关人员的回避;
(四)就相关事项询问当事人或有关职能部门;
(五)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意见不统一时,最终确定相关处理决定。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接受学生提出申诉的材料;
(二)安排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时间、地点以及会议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完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学生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起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
学生逾期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不予受理;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申诉期限内提出申诉的,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10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条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号、班级、专业、学院;
(二)申诉事项;
(三)申诉事实、理由和依据(并附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四)本人联系方式;
(五)申诉人本人签名;
(六)申诉日期。
学生申诉申请书应当附学校处分决定文件复印件一份。
申诉人可以同时提交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且拒不修改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向学生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出予以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书面通知申诉申请人。
学生申诉申请经审查不符合本办法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范围、无正当理由超过申诉期限或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提出不予受理的建议,报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诉申请人。
(二)申诉书不符合第十条规定,内容欠缺的,应当责令申诉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权利。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是否被受理,逾期视为受理申请。
学生申诉受理通知书和不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申请与处理期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处分决定。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三类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申诉人,在规定的申诉期内,可暂停办理相关离校手续。
第四章学生申诉的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原处分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要求申诉人补充申请书的,上款所列期限自申诉人按期提交补充申请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调取原处理或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原处理、处分部门应当同时提交对原处理、处分决定的书面说明书和答复。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举报人和个人隐私,申诉申请人可以查阅原处理、处分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证据和书面说明答复材料。
第十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研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原处理或处分部门和第三人的意见。调查和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书面陈述或者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开除学籍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应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申诉申请人认为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该委员回避。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认为自己与本申诉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经申诉人书面提出,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诉。
第二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席会议的委员达到应到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并宣布案由。
(二)采用书面审查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采用现场陈述和答辩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由作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经办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由申诉人就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或者由证人陈述意见。
(三)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出席会议的申诉申请人、作出原决定的经办部门代表、证人等退场。
(四)与会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和评议。
(五)与会委员进行表决。以应到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当按照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的意见作出决议。
(六)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后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维持原决定。
(二)原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违纪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变更原决定的建议,交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学生申诉申请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请求、主要理由和依据;
(三)决定认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四)决定的内容;
(五)当事人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
(一)本人签收;
(二)当面宣读;
(三)按申诉书通讯地址邮寄;
(四)在学校公告栏内公告;
(五)媒体公告。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仍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外国留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咸师院发〔2015〕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