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师院发〔2015〕3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依法治校,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师是指我校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申诉为申诉人因不服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等,要求学校撤销、变更、或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处分决定的行为。
第四条教师行使申诉权利,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遵循合法公正、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申诉不得加重处罚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咸阳师范学院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和监察处、校长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财务处、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以及申诉人所在部门(单位)的教师代表2人组成。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监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监察处处长担任。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具体负责教师申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履行申诉处理职能;
(二)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及事实理由进行审议,提出对申诉人的申诉处理决定;
(三)向申诉人送达申诉处理决定书。
第三章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诉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诉人的申诉申请书应该载明申诉人基本情况、被申诉主体、申诉请求、申诉事实和理由。
第八条申诉人应在接到学校或学校二级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理或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九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同一申诉事项以一次为限。
第十条申诉人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应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确实不能书面申请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但要说明不能书面申请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申诉人需就受理申诉人员记录的材料现场签字确认后,申诉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收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八、九条规定进行审查,区别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复查,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主体;
(二)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或驳回,同时书面告知申诉人;
(三)对申诉申请未阐明申诉理由和要求,或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逾期未补正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原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复查即行终止,并且原申诉人不得以相同理由再行提起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当从决定受理的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申诉当事人。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申诉处理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应到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决议时,要在充分审查、听证、评议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规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无重大程序缺陷,应当决定维持原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交回原处理部门重新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的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对申诉处理决定书不服者,可以向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提请申诉。
第十六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拦、压制教师依法进行申诉,不得对申诉人打击报复或者陷害。
第十七条申诉人应当依法据实提出申诉,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证诬陷他人。
第十八条申诉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澄清事实,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故意制造假证、诬陷他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是作出原处理决定的经办部门负责人的,不能参与投票表决,但可以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主体有关人员,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与申诉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诉的人员,应对申诉人依法提出的申诉认真处理,若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故意拖延推诿,在规定期限内不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学校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其他在编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的申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