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陕教工〔2019〕66号)《咸阳师范学院章程》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咸阳师范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人才成长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党委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五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章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对学校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条 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作用。
(二)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决策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涉及重大行政事项主要由校长提出,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后,由校长组织实施。党委讨论审定学校行政重大问题时,不是党委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其他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人选。制定学校、二级学院干部工作规划,建立优秀年轻干部名单及培养措施。建立健全规范的干部管理机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领导人员联系专家学者工作制度,帮助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加强高层次人才培育支持,强化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加强大学文化建设,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培育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健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各级党组织会议制度。持续推进各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全覆盖。定期开展巡察工作,加强监督,确保二级学院党组织在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把握好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工作,发扬党内基层民主。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定期向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十)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八条 党委书记作为学校主要负责人,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履行思想政治建设和党的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
第三章 校长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主持学校行政工作,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推进人事制度和薪酬制度改革,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预防财务风险。
(五)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凝练学科方向,优化专业结构,深化综合改革,推进“双一流”“四个一流”
建设。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创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办学、人才联合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有关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党委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议事决策范围
党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党代会决议,讨论决定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等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办学指导思想、发展定位等重大问题。
(三)学校章程、综合改革方案、学校事业发展建设规划和计划(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师资队伍、校园建设及学校年度工作要点)等重大事项。
(四)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2.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3.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4.意识形态工作和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6.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察工作的重要事项;
7.党委重要会议的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领导的重要讲话和上报的重要文件。纪委、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委各部门、群团组织报请党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统战和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1.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重要工作规划、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2.学校党政机构设置、变更、撤销,部门职责范围,岗位职责、考核办法和奖惩有关事项;
3.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4.国内外重大合作交流、联合办学、重大投资项目、贷款引资方案和重大经济协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机动资金调动的审核和监督,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教学、科研、基建等项目立项、预算调整及项目变更,预算外财政资金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开支项目;
5.校学术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门工作机构的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6.校级、厅局级(含)以上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推荐审定,校内年度考核结果的研究确定;
7.学校稳定安全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六)干部选拔任用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2.学校处科级干部的任免、奖惩、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计划。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上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4.学校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和党员违纪案件的处理。
5.学校自主组团的干部出国培训计划,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因公、因私出国(境)计划。
(七)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副高级以上职称、博士以上学历人员调出、调入等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
(八)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九)由校长提请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行政事项。
(十)需由党委会议研究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议制度
(一)党委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二)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十三条 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二)党委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议题须在会议3天前提交;涉及重要制度拟定的议题,有关书面材料要在一周前送达参会人员,以便充分讨论;党委会成员对送达的议题材料要进行认真阅读审核,有不同或修改意见应书面提出。凡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议题,上会前主办单位应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并向主管校领导报告,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应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明确意见。
(三)党委会议议题提出的基本程序是: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校长根据校长办公会议拟定事项提出议题;各党政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书面提出议题,经学校党政分管领导审核同意,送交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负责议题的收集汇总初审,经党委书记征求校长意见后最终确定。党委会只议定事先确定的议题,原则上不搞临时动议。
(四)党委会议议题由党委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单位也可以参加汇报。
(五)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六)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书面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党委会会议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七)党委会议议题审议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八)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
(九)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党委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四条 决议执行与监督
(一)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
(二)学校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二条第三款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校长办公会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议事决策范围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处理、决定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会有关决议,酝酿需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行政工作中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方案。
(一)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
1.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学科建设、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重要工作计划等;
2.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3.学校人才工作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要人才工程计划,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未列入学校年度预算的追加预算和大额度支出,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单项10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基建等项目立项、预算调整及项目变更,预算外财政资金单项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开支项目。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国家或地方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资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7.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以及学校学术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8.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校级重大表彰事项;
9.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10.教职工薪酬体系、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校长认为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12.党委会议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加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
2.执行学校党委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3.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
4.学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
5.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管理等重要事项;
6.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大额度支出和年度追加预算的执行,大额度资金调动、使用和运作的具体安排,以及财务管理与监督审计的重要事项。预算外财政资金1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支出。预算内项目立项、变更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不含)的项目及其预算项目执行情况的通报。
7.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8.学校重大建设、合作、采购项目实施中的重要事项;
9.学校年度审计计划安排、重点审计项目执行等年度审计事项;
10.学校学科设置、建设与评估,专业设置与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
11.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教材编审,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
12.科研项目的设立,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申报、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
13.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
14.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
15.实施思想品德教育,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
16.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
17.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政纪处分,学生学籍管理、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
18.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
19.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意见办理事项;
20.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
21.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制度
(一)校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根据会议讨论议题需要,可邀请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参加会议。党政办公室主任作为秘书人员出席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七条 议事规则
(一)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集体决议重要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
(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三)校长办公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党政办公室,党政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四)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五)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校长应当最后表态。
(六)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如对重大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七)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
(八)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九)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十)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决议的实施与贯彻
(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查检查。
(二)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七条第一款重新提交议题。
第六章 书记办公会和校长专题会
第十九条 书记办公会
(一)书记办公会是校党委书记、副书记集体研究党务日常工作的会议。书记办公会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纪委书记。讨论有关问题时,如有必要可请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列席。听取有关问题汇报时,党委有关部门或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列席会议。书记办公会由校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委托的副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干部换届、考核方案以及处科级干部任免事项;
3.听取党委职能部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人的工作汇报;
4.交流学校日常党务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校长专题会
(一)校长专题会是由校长或副校长主持研究其所分管行政日常工作的办公会议。主要职责是研究、协调、解决分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二)校长专题会由校长或副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议题,可请学校其他校领导出席。会议议题及召开时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三)校长专题会议事范围主要有:
1.研究贯彻落实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确定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
2.研究解决分管部门提出的工作问题;研究提出需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议题;
3.听取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
4.交流分管日常行政工作情况。
(四)校长专题会决定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须向其分管领导汇报,并在分管领导的指导下严格执行会议决定。
(五)校长专题会如有决定性的意见形成,应印发会议纪要。
第七章 协调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党委书记负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书记和校长要自觉按照议事规则,每周定期沟通。党委会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三条 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正确运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落实谈心谈话制度,党委书记和校长要定期相互谈心,定期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谈心,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思想、交换意见。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术组织建设,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
第二十五条 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及群众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及时向师生员工、群众团体、民主党派、离退休老同志等通报学校重大决策及实施情况。落实高等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和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的原则,严格遵守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学校党委应加强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情况的自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建立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情况报告制度,学校党委要结合年度考核向省委组织部、省委教育工委专题报告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执行情况。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要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年度工作总结中报告个人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作用。党委书记每年要采用党委扩大会的形式报告工作,校长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监督。纪委每年要向党委会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和纪律检查情况,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党委要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加强自身监督,自律自查,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按规定向群众通报民主生活会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纪检监察工作,纪检监察机构坚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学校的重要经济活动都要接受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切实做好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党委要领导并支持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重大问题的决定,要认真听取教职工代表的意见,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三十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每年召开1~2次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发挥他们在学校工作中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分送学校领导和有关单位,归档会议材料等。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咸阳师范学院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细则》(咸师院党发〔2015〕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