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 号),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三重一大”事项采取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第二章 决策事项与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处级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第七条 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党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意见措施;
2.办学指导思想、办学理念、重大改革和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3.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稳定安全、保密工作、学生管理服务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4.报送上级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及校内发布的重要文件;
5.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撤销与调整及其人员编制、干部职数的确定和调整;
6.人才工作规划、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基本管理制度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8.收入分配、福利待遇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财务决算的审定;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0.处级干部任免以及享受相应待遇非领导职务人员的任免,校级后备干部的推荐、管理和培养;
11.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及向上级或其他单位推荐领导干部;
12.涉及学校整体工作的各类领导小组、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调整及其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和重要机构负责人的推荐;
13.党务方面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和校级及以上先进人选的确定和推荐;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4.国家、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
15.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和购买服务等)、重大活动项目、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的立项;
16.大型庆典、纪念活动等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7.预算内单项单笔支出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预算调整;
18.用于学校事业发展的银行贷款;
19.10万(含10万)以上对外捐赠;
20.应由党委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学科、专业建设的重要事项;
2.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3.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转型发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4.基础设施、大型仪器设备等重要资产和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和处置,校办产业的开发、产权变更、资产重组及校办企业关、停、并、转等事宜;
5.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6.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
7.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8.学生受开除学籍处分及退学处理(申请退学的除外);
9.重大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处理;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10.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委会等负责人和成员的审定;
11.学校全资企业决策层(含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组成人选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校方董事、监事及经理人选推荐;
12.行政方面校级奖惩事项的审定和校级及以上先进推荐人选的确定;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3.土地、房屋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出借和转让,以及不动产购置等项目;
14.国(境)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办学的重大项目;
15.重大建设项目、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活动项目具体方案的审定;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6.预算外财政资金10万元-100万元(含)的支出。预算内项目变更金额在1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及其预算项目执行情况的通报;
17.应当由校长办公会集体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执行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除紧急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集体决策前,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进行调研和论证,必要时提交论证报告等书面材料;
(二)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先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应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先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四)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干部任免工作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规定。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应于会前送达,并保证与会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
第十二条 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题一议。首先由分管校领导或业务部门负责人报告有关情况,其他人员未受委托不得代替。
第十三条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委书记或校长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四条 会议采取表决制。同一事项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回避。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须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违者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四章 决策实施与监督
第十七条 “三重一大”事项经学校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需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
第十八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分管校领导应及时向党委书记或校长报告,并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如遇重要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作出临时处置的事项,应在事后及时向学校领导班子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二十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一条 校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对学校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并督促相关部门向教职工通报事项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三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三重一大”决策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事后又不及时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失误的;
(四)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或损失的。
第二十五条 责任追究要按照职责范围,明确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对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况应当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