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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师范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6-06-1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学校各单位和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的原则,既要确保党和国家秘密的安全,又要便利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贯彻实施保密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负责安排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开展保密制度修订、定密、保密检查、保密宣传教育、保密培训、信息公开和监督指导学校各部门日常保密管理等工作。

保密委员会主任由党委书记兼任,副主任由分管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党政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人事处、科学研究处、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财务处、信息化建设处、保卫处负责人组成。

保密委员会下设保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办公室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保密办配备专职保密员,在校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各类文件、密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处理等工作,协助保密办主任督促学校各部门贯彻落实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并设一名兼职保密员协助学校保密办和本单位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开展工作,负责本单位日常保密工作和涉密文件、资料(含复印密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定密

第七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及学校“内部事项”。

保密等级(简称“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等四种。

(一)“绝密”是保密内容的核心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绝对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直接影响学校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试题、试卷;重大科研项目、成果资料;人才战略资料;专有技术;学校认为是绝密的其他重要资料等。

(二)“机密”是保密内容的重要部分,包括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需要保密的密件和内部件,一旦泄密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较大危害和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学校的规划;财务资料、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学校对外交往中签订的合同、协议;学校运行情况等。

(三)“秘密”是保密内容的一部分,一旦泄露会使国家和学校遭受一定危害和损失。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学校主体基本资质;学校人事档案、人事合同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入;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等。

(四)“内部”是没有公布于社会的文件,只限于内部有关人员使用。结合学校实际,一般包括工作简报、会议文件;督查督办事项;工作审批记录等。

第九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二)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职称评审委员会等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及相关的电子资料;

(三)涉及学校的暂未公开的综合统计资料或专题报表及相关的电子资料;

(四)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措施;

(五)尚未结案的调查材料,涉及重大案件的秘密事项;

(六)意识形态工作、校园安全稳定工作中一般性事项的内部方案、调研报告、征求意见、请示报告等;

(七)人才引进工作的综合材料、公派出国考察、访问、学术交流等书面总结材料及相关的电子资料;

(八)特有的科研项目、科研资料和科研成果;

(九)尚未公布的重大方针、政策、干部任免名单;后备干部名单、培养计划、考察材料;

(十)教职工人事档案;

(十一)财务档案;

(十二)尚未公布的审计调查报告;

(十三)基建工程与物资采购等招标标底;

(十四)学校安全稳定应急预案,安全保卫措施,保卫工作的情况反映及内部参阅资料;

(十五)研究生、本科(专)生的人事档案;

(十六)按国家教育部规定,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

(十七)各类学生期中、期末考试开考前的试题,各种试题库(移动存储介质)及标准答案;

(十八)学生录取审批表、数据统计、来信来访;

(十九)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等相关工作。

十一 学校各单位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十二 凡涉及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单位主管领导同意,报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执行上级确定的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  秘密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  保密管理责任制采取“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校保密委员会对所涉及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十五  保密要害部门校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机构,如涉及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秘密的部门(如党政办公室机要科、档案馆、教务处等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保密工作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要把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结合本业务工作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

第十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保密规章制度,对师生员工进行保密教育,并做好保密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领导干部都要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制的相关规定,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要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本单位保密工作,及时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 涉密人员根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密和程度,分为以下三类:

(一)核心涉密人员:在涉及绝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二)重要涉密人员:在涉及机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三)一般涉密人员:在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或承担任务的人员;

涉密人员界定遵循“先审后用”原则,人事部门会同保密部门依据相关保密规定对拟进入涉密岗位人员进行严格岗前审查。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责任书,严格遵守保密规章制度。

第十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管理和检查。涉密人员在岗期间应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出境应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接受保密提醒。

第十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  文件资料、档案保密管理党政办公室机要管理学校党政涉密文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归档、销毁工作,

涉密文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密级文件、资料不许随意扩大阅读及传达范围,必须在指定场所阅读。绝密级文件与机密级,一律不许复制;秘密级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复制的要由党政办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复制,其复制件要编号登记,按原来密级管理。

向校外传递涉密文件应通过机要专用渠道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急需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其中携带绝密级必须两人以上;携带密件、密品不准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销毁,必须执行陕西省国家保密局的规定集中、定点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出售、销毁、转让、展示含有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及相关载体。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泄露档案内容和有关其他机密事项。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抽取、撤换、涂改、伪造档案材料。不准携带人事档案材料进入公共场所,个人不准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查阅、借阅、转递档案一定要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计算机存贮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安全妥善保存,提取的信息资料,用后要及时收回立卷归档。

承办、借阅涉密文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工作调动或离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涉密文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

二十一  涉密会议和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召开涉密的党政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与会人员和会议工作人员不得泄露会议的秘密事项或未公开的事项。没有传达任务的会议内容不得擅自传达。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记录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记录、不得录音。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的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二十二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学保密委员会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学保密委员会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学保密委员会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委员会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涉密人员因公出境,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或人事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学校保密委员会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并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涉密人员因私出境,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教育考试保密管理。教育考试的保密工作由教务处等相关部门具体负责。

(一)学院主办或承办的考务活动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规定。加强各类考试从拟题、印制、保管、分发、收集、考试、摄像、阅卷等过程的保密管理。

(二)对国家教育中各级考试开考前的试题指定专人负责取送,专室或专柜妥善保管。

(三)特殊教学成果和独有的教学方法以及训练设备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工作由科学研究处负责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

(一)含有保密内容的科技产品、设备、资料、著作,必须登记造册,严密管理。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公开或泄露任何科技秘密。

(二)申报国家、省部级以及承接企业等的各类科研项目的一切材料要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对课题的承接人提出一定的保密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均不得公开出版、发表。

(三)各二级学院主办的学术会议和毕业论文答辩会,涉及保密科研项目的,主办单位应确定参加人员和文件资料发放范围,并指定专人负责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和清退等工作。

(四)教职工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或在国外学术杂志发表论文,必须将学术论文提前交科学研究处审查后方可参加或寄出。

第二十五条  办公设备和网络保密管理。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一)各部门在网页上公开的内容资料,凡涉及学校有关数据资料,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查批准后,方可公开。涉密文件、信息、资料,不得在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

(二)在校园网及其他非涉密网上发布信息前,应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后方可发布。如发现涉密信息,应及时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其他重点部位要按照国家相关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三)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经过审批的定点单位。

(四)各单位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严禁通过各类互联网、网络媒介、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严禁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失泄密现象。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在保密工作中凡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学校给予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积极保护国家秘密安全者。

(二)对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及时检举揭发者。

(三)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损害后果者。

(四)在保密管理和保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者。

第二十七条  凡丢失、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校工作秘密的,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对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学校的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法规,丢失或泄露秘密及以上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失后果者。

(二)以谋取私利为目的的泄露、窃取国家秘密或学院工作秘密者。

(三)对检举、揭发其泄露、窃密行为打击报复者。

(四)紧急情况下只顾个人安危,使国家秘密或单位工作秘密遭受重大损失者。

(五)利用职权强迫他人违反保密法规者。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本规定所依据的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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